索引号 | 640000009/2022-00014 | 文号 | 宁民规发〔2022〕9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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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365bet真人_beat365官方入口素描网_外勤365官方网站民政厅 | 责任部门 | 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宁夏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民规发〔2022〕9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宁夏儿童福利院:
《宁夏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细则》经2022年第9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365bet真人_beat365官方入口素描网_外勤365官方网站民政厅
2022年12月1日
宁夏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设立,依法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第三条 365bet真人_beat365官方入口素描网_外勤365官方网站民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水平。宁夏儿童福利院负责集中养育全区孤弃儿童及银川市辖区内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设区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承担其他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临时或长期监护职责。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 宁夏儿童福利院(宁夏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指导设区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第六条 机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服务。
第八条 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365bet真人_beat365官方入口素描网_外勤365官方网站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县级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依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进行收留抚养:
(一)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儿童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儿童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儿童入院、离院有关规定,规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收留抚养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儿童,由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向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收集相关材料,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儿童,应当保存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并区分情况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一)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主管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和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二)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2)、DNA信息比对结果、宣告失踪的判决书、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附件3),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主管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和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三)收留抚养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DNA信息比对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主管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和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收留抚养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儿童,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主管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第十五条 收留抚养本细则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儿童,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监护人相关情况表(附件4)、监护人监护能力情况表(附件5)、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主管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还应当登记保存死亡或者失踪一方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第十六条 收留抚养本细则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儿童,登记保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监护人监护情况、主管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宁夏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的孤弃儿童或委托宁夏儿童福利院进行阶段性养育、教育和康复治疗的儿童,经同级民政部门同意,报请365bet真人_beat365官方入口素描网_外勤365官方网站民政厅审批。集中养育孤弃儿童所需经费由宁夏儿童福利院承担;阶段性养育、教育和康复治疗的儿童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委托照护协议书(附件6)。委托照护期间儿童基本生活费用由儿童户籍地或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其标准参照机构内孤弃儿童津贴标准执行。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接收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
第十九条 机构内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代为申领。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当立即送往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因特殊情况无法送医疗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第二十一条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无户籍儿童,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宁夏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的设区的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的孤弃儿童户口转入宁夏儿童福利院集体户。
第二十二条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DB 64/ T1559—2018)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等服务,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类家庭”养育。
第二十四条开展家庭寄养的,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和《家庭寄养工作规范》(DB64/T 1670—2019),严格筛选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建立家庭寄养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家庭寄养儿童的日常生活、康复训练、认知教育、家庭环境等情况进行走访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时发放“类家庭”和家庭寄养儿童所需款物,加强经费监管,保证儿童养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类家庭”和寄养家庭管理。
第二十六条除重度残疾儿童外,对于6周岁以上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第二十七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配备医疗康复服务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定点医疗合作等方式,为机构儿童提供医疗保障及康复治疗。
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的,应当严格依照决策程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报主管民政部门。
鼓励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同级残联定点康复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与有资质的康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康复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24小时健康观测制度,发现儿童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干预,遇到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送医救治。需跨省级行政区域接受手术医治和康复训练的,报主管民政部门和365bet真人_beat365官方入口素描网_外勤365官方网站民政厅批准同意后实施。
建立儿童健康档案,相关诊疗记录、病历等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
第三十条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结合儿童身心成长状况,开展学前及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通过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依法保障其接受教育。
加强走读就学儿童管理服务,上下学途中发生危害儿童人身安全的突发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处置并报主管民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儿童福利机构通过申办成立特殊教育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等形式开展特殊教育。
第三十三条 根据儿童的残疾、智力、能力和兴趣等情况开展职业教育。鼓励适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协助其就业服务。大力支持成年孤儿参与职业教育及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儿童精神心理关爱服务,对儿童进行爱党、爱国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培养儿童感恩情怀、良好品德、行为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和心理辅导,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适合送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集体研究、会议决定、依法依规送养。
第三十六条 按照《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宁夏收养评估实施细则》(宁民规发〔2021〕9号),开展家庭情况调查评估,择优为儿童选择送养家庭。送养儿童前,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儿童的智力、精神健康、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集中养育儿童出现下列情形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后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
(一)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
(二)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
(四)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五)儿童福利机构和县级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照护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的;
(六)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
第三十八条 儿童办理离院手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附件7),并登记保存下列材料:
(一)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除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主管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外,还应当保存:
1.有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根据情况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
2.有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登记保存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3.有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的,登记保存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
(二)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主管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三)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情形的,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和县级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问题。办理户口迁出、注销手续后,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儿童信息。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由儿童福利机构继续提供支持服务,继续享受孤儿养育津贴至毕业为止,待其完成学业后按程序进行安置,并办理户口迁出、注销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收留抚养的儿童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取得负责救治或者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儿童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应当取得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及程序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四十二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主管民政部门,并依法做好遗体处理、户口注销等工作。相关医疗证明、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报案证明、火化证明、骨灰或遗体处置情况记录、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应当完整存入儿童档案。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设置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隔离室、康复室、教室、厨房、餐厅、值班室、卫生间、储藏室等功能区域,配备符合儿童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室内场所应当采用防滑、防水材料,墙壁边角处应当钝化处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365bet真人_beat365官方入口素描网_外勤365官方网站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儿童康复、教育、娱乐区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建立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机构内抚养儿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在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患病等特殊儿童。发现儿童走失、疑似走失,或被侵害、疑似被侵害等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八条 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传染病预防长效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进行必要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儿童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机构内食堂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从供餐单位订餐或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食品(材)的采购、验收、加工、储存、留样、运送等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得挪用、截留孤儿基本生活费等专项经费。加强单位固定资产和各类物资管理,建立健全材料内控管理机制,编制采购计划,规范收、发、存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做到科目清晰、核算准确、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接受捐赠财物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专用票据或证明。货币捐赠应当专账核算、专项使用;非货币性捐赠应当登记入库,纳入儿童福利机构实物账册统一管理。
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不得将捐赠作为收养前置条件或设置捐赠标准,严禁将捐赠与儿童收养挂钩。
第五十二条 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儿童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利用便捷,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儿童档案包括儿童进入机构时应归档材料、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归档相关材料、儿童在机构生活期间应归档材料、儿童离开机构时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归档相关材料及工作中形成的特殊载体材料等。加强对照片、音频视频等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保存。加强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展传统载体业务档案数字化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转入其他机构时,应当将业务档案一并移交并长期留存副本。
第五十三条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并录入所有儿童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教育、康复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第五十四条 注重保护儿童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未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儿童拍照、摄像、公开使用相关影像资料及利用儿童其他隐私信息进行宣传等。
第五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与境外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或者合作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报告、申请或备案等手续,主动接受公安、民政、外事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从事医疗卫生、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准入类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人员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后上岗。根据民政部《儿童福利基本规范》(MZ010-2013)要求,工作人员与儿童比例应当为1:1。
第五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技术岗位,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鼓励、支持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职称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资及福利待遇。
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着装应当整洁、统一。
第五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制定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及规范,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和培训,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各项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发展,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鼓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公益慈善项目等多种方式提高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水平。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安置、精神关爱等方面引进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提供服务。
鼓励儿童福利机构联合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众的专业和志愿力量,协助开展儿童服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等方面培训。
第六十三条 宁夏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执行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违反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四)负责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
第六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对应聘儿童福利机构岗位者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有上述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第六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或者歧视、侮辱、虐待儿童的,由所属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365bet真人_beat365官方入口素描网_外勤365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宁夏回族365bet真人_beat365官方入口素描网_外勤365官方网站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2.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
3.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4.监护人相关情况表
5.监护人监护能力情况表
6.委托照护协议书
7.儿童离院确认书
附件1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报案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工作单位及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捡拾弃婴(儿)壹名(男,女),外貌特征及随身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报告我所后,经我所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其生父母与亲人,交____________民政局送入____________福利院(中心)收养。
此证明该儿确系弃婴(儿)。
经办人签名: 警号: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____年____号
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打拐解救儿童_______(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高、体重等特征)送你单位临时照料。
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经办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公安机关经办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公安、民政各执一份。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在名称处盖章。
附件3
编号:____年____号
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证明
_______________(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我局/分局以_____年_____号《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送你单位临时照料的儿童,经多方查找,暂时未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特此证明。
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两份,公安、民政各执一份。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在名称处盖章。
附件4
监护人相关情况表
姓 名 | 年 龄 | 民 族 | 户籍地 | ||||
父(母)姓名及情况 | |||||||
祖父(母)姓名及情况 | |||||||
外祖父(母)姓名及情况 | |||||||
兄、姐姓名及情况 | |||||||
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 的个人或组织 | |||||||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意见 | |||||||
儿童福利机构审核意见 |
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填写:死亡、失踪等;兄、姐的情况填写:无、死亡、失踪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填写:“无”;村(居)委员会的意见应当填写:“经核查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建议由儿 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附件5
监护人监护能力情况表
姓 名 | 年 龄 | 民 族 | 户籍地 | ||||
父(母)姓名及情况 | |||||||
祖父(母)姓名及情况 | |||||||
外祖父(母)姓名及情况 | |||||||
兄、姐姓名及情况 | |||||||
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 的个人或组织 | |||||||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意见 | |||||||
儿童福利机构审核意见 |
注:职业和收入情况、身患重病或残疾情况,如实描述和填写;
村(居)委员会的意见应当填写:“经核查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建议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附件6
委托照护协议书
甲方:(受委托单位)
乙方:(委托单位)
丙方:(监护单位)
未成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医疗诊断:。
为充分发挥甲方的资源辐射职能,更好地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满足未成年人成长发展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宁夏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承担丙方监护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教育等服务。
(二)甲方在丙方具备监护能力时,及时将丙方监护未成年人通过乙方交给丙方,并解除委托照护协议。
(三)甲方根据乙方和丙方的要求,应当提供丙方监护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期间的生活、学习、康复等方面的需求。
(四)为保障丙方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甲方在未接到乙方书面委托时,有权拒绝任何人探访,并拒绝提供丙方监护未成年人在甲方委托照护期间的任何情况。
(五)丙方监护未成年人在甲方委托照护期间,若发生严重疾病等突发性情况,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丙方,丙方协助予以解决。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向甲方提交有关丙方监护未成年人委托照护的相关书面文件(包括:委托照护请示、丙方监护未成年人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乙方在丙方具备监护能力前一周内,应当积极和甲方沟通协商丙方监护未成年人的后续监护问题。
(三)乙方在丙方具备监护能力后,应当及时会同丙方与甲方解除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护协议。
(四)因特殊情况,乙方确需临时接出丙方监护未成年人,需提前书面申请,征得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在请假外出期间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如丙方提前结束或延长委托期限,乙方负责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关文件,并按照变更后执行的时间会同丙方解除或延长委托照护协议。
三、丙方责任与义务
(一)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乙双方做好未成年人的委托照护工作。
(二)丙方有权利通过乙方向甲方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康复教育等方面情况。
(三)丙方监护未成年人在甲方委托照护期间,若发生疾病等突发性的情况,应当积极配合甲、乙双方解决处理相关情况。
(四)因特殊情况,丙方其他亲属确需带未成年人外出或解除临时监护协议,丙方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按规定由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院或解除临时监护协议,外出期间或解除临时监护协议后一切责任均由丙方承担。
(五)丙方具备监护能力后,应当及时会同乙方与甲方解除其监护未成年人的临时照护协议,自觉履行法定监护义务。
(六)丙方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按规定将监护未成年人生活费用转入甲方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甲乙丙三方认真履行未成年人出(入)院手续。
(二)委托照护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各条款,三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甲 方 经 办 人(签字): 年月日
联系电话:
乙方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乙 方 经 办 人(签字): 年月日
联系电话:
丙方单位(盖章):年月日
丙 方 经 办 人(签字): 年月日
联系电话:
附件7
儿童离院确认书
儿童_____(在福利机构用名为:_____)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父母或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恢复监护能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解除委托),符合《宁夏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细则》离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离院手续。
注: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儿童福利机构与儿童父母或者监护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各持一份。
确认人(儿童父母或者监护人签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福利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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